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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缴纳、划转及使用办理程序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缴纳、划转及使用办理程序的规定
(2000年2月15日 大房局发[2000]17号)


  为使我市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的缴纳、划转及使用能够简便、快捷及正常运作,依据市政府《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51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大房局发[2000]16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维修基金的缴纳

  第一条 购房人购买房改房,在向售房单位交付售房款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购房人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个人维修基金专用交款书》,并从售房单位售房款中,按届时房改成本价10%的比例,提取售房单位应缴纳的维修基金,连同购房人缴纳的维修基金,一并划入维修基金专户。
  第二条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含安居解困、经济实用房),在向开发单位首次交付售房款30日内,购房人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开发单位须按届时房改成本价8%的标准,将各自应缴纳的维修基金,一并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开具一式6联(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其中第6联(交易所)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给房地产交易所审验。
  第三条 开发单位在办理房屋拆除批复手续时,按开发单位应缴纳维修基金总额的30%,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缴纳维修基金预付款。房屋售完后到市物业办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 购房人向开发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40元标准缴纳的维修基金,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开发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持购房人缴纳维修基金明细清单和转帐支票,到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办理维修基金转帐手续。逾期,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提供购房人缴纳维修基金明细户清单,报区物业办审核,市物业办核准后转资金中心。资金中心据此从开发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房改售房款中,将购房人缴纳的维修基金划转到资金中心在代办银行为购房人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上。无房改售房款或房改售房款不足划转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颁发的《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文件)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维修基金利息的划转

  第五条 资金中心每年6月30日前组织代办银行、售房单位,对售房款和维修基金本息进行对帐。本息核对无误后,资金中心将维修基金本息明细清单(软盘,下同)送交住宅售后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设在房租集缴站,以下称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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