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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建设、质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及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使用、安装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严重违反施工质量标准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其施工许可资质,并不得批准其再次进入消防工程建设领域。
  七、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2007年、2008年要在全区开展"消防100村"、"消防100位志愿精英"的"消防双百"评选活动,突出特色、创造亮点,广泛吸纳社会人士义务参与消防宣传工作,积极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各学校要将消防常识纳入教学课程。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制订多媒体渗透宣传计划,建立固定专栏,对社会长期、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报刊、杂志、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对忽视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消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要大力推行消防特种岗位职业资格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积极培育消防安全中介服务组织。民政、劳动保障、科协等部门,要深入开发社会教育、组织、保障、资金、技术等社会资源,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开展建筑消防设计咨询、重大火灾隐患评估、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等中介服务。要把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金融、保险等行业,应不予办理相关信贷、保险业务。要大力推进火灾保险工作,积极引导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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