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工作范畴,将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消防部门负责人吸纳为安委会成员,确保消防工作的协调沟通。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严格依法审批,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工商、文化、商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送的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等,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当事人变更登记。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检测工作,减少雷击灾害损失。其他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在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及秋收、春季等火灾高发时期,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及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本地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
(四)建立完善社会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和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建立社会应急抢险救援专家库,明确职责,细化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提高社会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六、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并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立案、销案制度。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挂牌督促整改,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切实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强化消防监督,把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公共娱乐、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重点,严格监管。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依法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