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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75号)和《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把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同步实施。今后,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予批准。
  (二)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市政建设内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要进一步加大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到2010年底,全区各行署所在地及拉萨市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各县县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本县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各行署所在地及拉萨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特勤消防队(站)建设,完善普通消防队(站)建设;无消防队(站)的县城,要尽快组建合同制、兼职消防队,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建制镇应依托治安联防队组建兼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关心、支持消防部队建设。进一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确保消防部队建设经费的需要。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各级消防业务经费计领标准,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确保消防投入与当地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要按照《意见》要求,随着消防工作职能的拓展,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公安消防部队要充分发挥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不断拓展职能,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各类事故、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并配合处置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性事件。要大力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切实增强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五、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局面
  (一)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旅游、建设、质监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沟通。公安消防部门要每月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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