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氛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政府令第72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市)年度消防工作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三、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西藏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财农安办〔2006〕2号)要求,建立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把消防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补编消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与农牧区扶贫开发、新区开发、老区改造和兴边富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牧区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农牧区火灾多发的势头。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制订农牧区防火公约,指导和督促村民规范储存饲料、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为农牧民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在火灾多发时期,要采取发布公告、召开村民会议、设置消防宣传栏、张贴悬挂消防标志、标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农牧民群众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认真组织开展灭火训练和演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四、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