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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有制经济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检查。成立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市)也要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加强对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发展规划,督促检查各项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涌现出的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非公有制经济、尊重劳动创造的氛围。
  (三十一)强化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及监管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对非公有制经济监管的职责和范围,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监管和执法部门要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方式,推进监管执法;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运输、餐饮、娱乐等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的监管。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环境监管。
  (三十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非公有制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做好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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