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优化人才环境。非公有制企业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的人才需求信息沟通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有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新世纪学术带头人的评选,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有关部门要把私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区企业干部培养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十五)大力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支持发展职业介绍、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六、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依法保护合法财产。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财产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业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字号、商标专用权等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二十七)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工商、税务、商务、发展改革、国土、科技、环保、劳动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取消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准强迫非公有制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对未经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二十八)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个体私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尊重和保障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非公有制企业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也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加强领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