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力发展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内地与国际市场。非公有制企业在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以及执行各类出口鼓励政策、申请西藏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等经济合作业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并使用自有品牌出口。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以及境外参展或经贸考察洽谈活动,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二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特色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在旅游业、建筑建材业、民族手工业、高原绿色食饮品业等方面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教育、卫生、文化、信息、中介、房地产等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着力发展商业连锁、餐饮连锁、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努力提升规模和档次。
(二十一)实施扶持“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办法。从2006年开始,集中力量扶持30家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扶持50家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潜力、社会效益好的非公有制企业;扶持20家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各级各部门要为“百强企业”的发展建立“绿色通道”,在落实优惠政策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五、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优化法治和政务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在服务上给予方便,在发展上给予支持。全面清理和修订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地方性法规草案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要做好修订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与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时,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非公有制业者的意见。按照《
行政许可法》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有效保护非公有制业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做到前置审批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公开。
(二十三)优化市场环境。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走私贩私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树立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