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继续执行减税让利的轻税政策。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81号)以及其他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享有以上优惠政策。
(十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审批手续、土地转让金、租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抵押及出租;其生产经营场地与合法的地上构筑物,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侵占或拆除;确需收回土地和拆除地上构筑物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十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已获自治区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计划。对新创国家、自治区级品牌的私营企业,自治区政府按照等次给予奖励。加大农畜产品、绿色食饮品商标培育力度,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地理商标和绿色、特色产品商标的申报工作。
(十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依照(四)之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继续有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改制企业允许使用原企业名称和原企业注册商标。
(十六)鼓励外来人员和企业在藏投资兴业,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认真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可按我区入市落户的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非公有制企业从业者子女在区内入学、择校、收费等方面与区内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四、突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点
(十七)大力发展农牧区个体私营经济。扶持农牧民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独资企业,支持引导农牧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农牧区投资经营。对在农牧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农林牧产品采购业),免除一切税费。对农牧区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牧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加快推进农牧区经纪人队伍建设。
(十八)大力发展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把加快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和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联合建立科研开发机构与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对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科技三项资金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开发高新技术,提高产品的档次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高新科技产业化资金。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奖励。科技部门要做好公共技术试验,提供标准与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