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放宽投资人限制。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鼓励支持其他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投资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六)放宽投资方式限制。除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进行投资外,允许以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知名商号或字号、企业内部债权、经营策划方案、劳动技能、在建工程等进行投资,并依法享受投资权益。
(七)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降低公司制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凡自然人投资建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注入最低可为2万元。进一步放宽集团登记限制,凡申请集团公司登记的私营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500万元;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自然人投资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
(八)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可在先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九)健全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以自治区政府出资为主,吸纳各方资金参与,组建西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会员制等形式建立互助性担保组织,逐步形成组织形式多样化、规模层次化的担保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并加强监管。
(十)拓宽融资渠道。在贷款条件上,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扩大服务范围,创新服务品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优先信贷支持。建立符合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贷款予以优先支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贴息与技术改造,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各地(市)也要视情安排适当资金。全区各级财政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