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5〕3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力争年均增长15%以上;到“十一五”末,非公有制经济对全区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力争达到30%以上。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放宽投资领域。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一视同仁”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都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条件;放宽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的进入条件。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