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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三)理顺食盐专营体制,确保措施的落实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我区盐务工作的行政职能仍然由各级商务部门承担,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要加快对全区盐资源的普查,在阿里、那曲等地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盐资源,试行食盐加碘工作。各级卫生、盐务部门要认真开展监测、监督、监管,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盐进入市场。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活动,以及结合碘盐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展人口优生优育服务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五)坚持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工作
  卫生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碘盐营养水平监测网络,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病情动态和碘盐覆盖情况,为各级政府消除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落实防治经费
  实行碘盐价差补贴,对供应农牧民的碘盐实行统一零售价,价差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同时,对各级盐务部门在税收、仓储、运输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加快碘盐推广步伐。
  (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碘缺乏病防治规划及行动方案;并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的病情及碘盐监测、健康教育和推广碘盐的技术指导;根据实际需要,负责对特需人群实施投服碘油丸的辅助措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及时落实碘盐补贴资金,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工作持续开展。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盐政稽查,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
  盐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碘盐生产供应计划;建立健全各地(市)、县、乡碘盐供应、销售网络;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的供应。
  扶贫部门要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重点,把贫困户的碘盐供应纳入扶贫计划。
  教育、民宗、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儿工委、残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积极参与支持消除碘缺乏危害健康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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