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藏政发〔2005〕6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扶贫办)
2000年10月国务院召开了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总结暨再动员大会,对未实现目标的省(自治区)提出了实现目标的期限要求。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29号),对未实现目标的省(自治区)提出了到2005年要确保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10年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碘缺乏病是一种病因清楚、危害极大、防有办法的地方病。西藏全境地处世界公认的碘缺乏地带,是我国受碘缺乏危害最严重的省(区)之一。全区7个地(市)73个县的自然环境中碘含量很低。其中严重缺碘的有57个县,受危害人群占全区人口的70%以上,其发病率农村高于城市、农业区高于牧业区。根据2003年碘缺乏病监测结果,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12.1%,8~10岁儿童和育龄妇女的尿碘中位数分别为125.8微克/升和96.1微克/升,碘盐覆盖率为34.1%,合格碘盐食用率为26.3%。碘缺乏病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区民族人口素质提高,制约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全区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行为、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明确了以食盐加碘为主、碘油丸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制定并颁布了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为消除碘缺乏病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防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领导对食用碘盐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致使签署的《碘盐供应分配制目标责任书》流于形式;二是食盐专营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碘盐销售网络不健全,尤其是县以下营销网络的问题更加突出;三是西藏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价格递远递增,导致越偏远、越贫穷地区碘盐价格越高,农牧区群众难以承受;四是由于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食盐市场管理力度不够,导致土盐、非碘盐充斥碘盐市场现象较为严重;五是农牧区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不够深入,广大群众对碘缺乏病的危害及食用碘盐的防治措施认识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