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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农牧区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保障农牧民用药安全。(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完善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提高农牧民免费医疗国家补助标准。(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9.文化体制改革。
  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厅等部门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落实)
  10.农村改革。
  全面落实和完善"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和"草场公有、承包到户、自主经营、长期不变"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耕地、草场等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鼓励和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综合经济效益。(农牧厅牵头)
  逐步开展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覆盖农牧区的公共财政制度。(财政厅负责)
  积极推进农牧区税费改革。(财政厅负责)
  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职能。(编办负责)
  改革对粮食生产和农用生产资料的补贴办法,实行直补到户,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财政厅、粮食局、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优良畜种推广补贴机制。(农牧厅牵头)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重大政策任务。
  制定实施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专项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实施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社会救助的专项政策,增进社会整体福利。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功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把城镇所有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开展农牧区社会保障试点。(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抗灾救灾等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抵抗风险的能力。完善和规范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再就业培训水平,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劳动保障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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