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藏政发〔2006〕7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藏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组织实施《纲要》,确保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资源的调控引导力度,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做分解。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95%。(教育厅牵头)
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48人。(卫生厅牵头)
五年城镇新增就业8万人。(劳动保障厅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31万公顷。(国土资源厅牵头)
城镇垃圾处理率达到80%。(发展改革委牵头)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在国家规划指标内。(发展改革委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约束性指标的地(市)分解和公报、考核制度。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要加快建立全区和各地(市)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三个约束性指标的统计体系。待条件成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地(市)签定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三个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责任书,并定期公布落实情况。人事厅要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做好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市)、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