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我市水库众多,安全监管任务重,尤其是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后,库区安全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175米蓄水对长江干线和支流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加强监管。海事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大桥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高度的监管,防止船舶碰撞大桥及过江构筑物,确保过江管线、桥梁和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部门要根据水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防止船舶错走航道发生船舶搁浅事故。水库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船舶公司、船舶发布水库水位的变化信息,船舶公司和船舶要根据库区水位变化及早做好应对准备。海事、港口等单位要密切关注沿江港口码头趸船系泊锚链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法人加强防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加强冬季水上安全宣传,开展技术培训服务,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因库区蓄水造成人民群众“过河难”的问题,适当增设渡口,增添渡船,解决群众安全出行的实际问题,坚决防止渔船、自用船违法违规载客,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砂石运输船舶的监管。砂石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任务之一,砂船超载运输是水上交通安全的一个突出隐患,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水利部门和海事、港航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强采砂船和运砂船的安全监管。水利部门要加强采砂点的源头管理,对超额给运砂船装载的采砂船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给水利部门。海事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砂船超载行为。港航、海事机构要加强砂船配额定员的宣传,防止运砂船超员运输;对超员运输和超载运输的船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采、运砂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砂船超载的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监管航段责任制,凡超载砂船在管辖航段未发现或未控制住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
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海事管理机构要把自然航道、三峡水库回水变动段和库区多发事故水域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加强客渡船、危化品运输船、运砂船的安全监管,加强船舶进出港签证和现场巡航检查。农业(渔政)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指导和管理监督,开展有针对性的帮助和督查活动,检查乡镇、村、社、船主的层层包干负责的落实情况,确保职责明确。教育渔业从业人员遵守捕捞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载客活动。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航段采砂点的安全管理,严查超水域范围和未经审批采砂行为。交通部门要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船舶、重点码头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重点航段,水上交通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落实重点航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渡船、自用船及村民的安全管理,教育村民不要乘坐非法船舶,不要从事非法载客运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