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产品及限价
国家确定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最高零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产品品牌、规格及最高零售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到备案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每个农户每一类家电下乡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政策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五、补贴资金筹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监管,按时直补到户。
六、销售及购买
(一)做好销售企业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推荐,报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商委要指导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中标企业做好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市商委要研究制定我市家电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宽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二)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建设和产品销售工作。市商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标企业加快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建设工作。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保证区县(自治县)特别是乡镇的销售网点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做到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保证安全促销。要指导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规范店堂设置,规范促销行为,搞好销售服务,加强促销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市商委要对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布局、产品质量、货源组织及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严格管理,要督促中标企业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搞好惠民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购买家电产品,将家电下乡实施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