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

  五、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三十)要牢固树立“建养并重、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按照国家适当补贴、地(市)、县和群众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现行体制。县道养护主要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养护;乡道养护主要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由群众承担养护任务;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三十一)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帮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三十二)按照“建养并重”的原则,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延长公路通车时间,改善行车条件。地(市)、县、乡(镇)每年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路养护,受益地区的群众应积极投资投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切实有效的筹资办法。
  (三十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概算中要适当安排公路使用期养护设施、设备费用。在设计文件中或项目开工前应明确养护安排意见或方案。
  (三十四)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各地的特点,建立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责任制。
  (三十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实现从主要抓路面养护质量到公路全面养护的转变;从仅重视公路行车功能的养护要求,到重视公路排水、防护、抗灾等功能养护要求的转变。
  (三十六)强化路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公路法》,建立乡规民约,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六、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
  (三十七)农村公路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和养护并重”的公路发展原则。
  (三十八)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