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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

  (十九)为加强农村公路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防止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机制。
  (二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编制,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工作程序。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规划和资金来源编制计划草案,经县级发展计划部门审定平衡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闸汇总各县上报的计划并进行修订,编制地(市)计划草案并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定平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交通厅汇总修订各地(市)计划,编制全区计划草案后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逐级分解下达并实施计划。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要按照行业田径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既要依靠各级政府,也要考虑农民投工投劳、社会捐资和其他投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完成设计文件审批。
  (二十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时,应积极主动地与各投资部门衔接落实投资,使计划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三)凡申请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均需将项目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查。各投资部门(如自治区计委、扶贫办、财政厅等)参与审查并根据自治区交通厅的审查意见,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十四)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按投资部门的要求申请拨付资金。投资部门直接将投资拨付给建设单位。
  (二十五)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施工。县道、乡道建设原则上分别由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六)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廉政责任制。但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的农村公路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二十七)工程项目完工后,等级公路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简易公路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八)自治区交通厅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工作,帮助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稽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搞好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二十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大多属小型公路工程项目,在确保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前提下,要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交通厅应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就农村公路前期工作制定具体规定,同时应根据我区实际,着手研究和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办法、工程估算、概(预)算办法,工程管理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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