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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

  (十二)县道、乡道规划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杜绝在规划调整上的随意性。县道、乡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后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同时报送自治区交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十三)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厅依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命名和编号的实施规则。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规则和批准机关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方案提出具体命名和编号方案,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并公布实施。
  (十四)建设计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审批均要以规划为依据,凡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十五)“十五”初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专项调查,进一步摸清不通路的乡(镇)、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制定乡(镇)、行政村公路建设规划,使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建设符合当地实际,同时要结合边防公路建设统筹安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优先解决通车的乡(镇)、行政村:
  1.乡(镇)为当地经济文化中心或是生产:生活资料集散地的;
  2.人口相对集中或行政村人口具有一定规模的;
  3. 修建公路与乡村区划调整或迁建费用进行效益评估比较后,具有一定优势,具备经济开发前景的;
  4.易于与其它公路连通,建设规模在2 0公里左右,但地质地形条件较好或位于边境线附近的。
  四、加强和改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十六)按照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群众投劳修建公路积极性的原则,逐步建立国家、自治区、地、县、乡及群众多方投资与投劳相结合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与投劳体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对西藏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同时,自治区、地(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财力状况,每年尽可能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国家及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等各项资金,应尽可能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地(市)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结合各自的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建设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91号)中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七)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按照“谁积极就支持谁”的投入原则,保护和支持地方修建农村公路的积极性,鼓励部分县、乡提前实现“村村通路”的目标,对地方集资和群众投劳提前实现“村村通路”目标的,经验收后,给予奖励。
  (十八)“十五”期间,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原则是:承担公路项目中的桥梁、涵洞构造物全额投资;路基及其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施工中所需用的雷管、炸药、水泥等外购材料费及其运费;农牧民投工投劳修建农村公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适当给予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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