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验收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建立验收责任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签字要承担验收责任。验收后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验收人员的责任。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计划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自治区项目的年度计划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重点工程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由自治区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各地(市)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厅下达到各地(市)财政部门。计划和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下达到县(市、区)的,地(市)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及时下达到县(市、区)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可以将计划和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划,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五)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其支出预算、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凡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建设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预算调整等,应报计划、财政、水利、建设等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有节余资金的,按照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使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收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