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加强对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对施工企业的资格进行预审。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及所需的施工设备。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
5.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地(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的意见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善,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土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文件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验收委员会应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