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投资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4.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四)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1999〕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