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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制。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工程质量、进度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它需考核的事项。
  4.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要管理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一)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查实行主审人负责制,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审查,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勘测设计
  1.承担项目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并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参加项目勘测、设计工作。
  2.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质量,严禁突击进行项目勘测、设计。项目法人应保证设计单位进行野外勘测和内业设计工作所需的周期。
  三、建设管理
  (一)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资金和合同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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