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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4)建立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项目法人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情况、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项目法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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