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法人组建
1.自治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委托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自治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按项目总投资原则要求组建项目法人。
2.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规定执行。
5.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应具各的基本条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建
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参加过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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