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藏政发〔2002〕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及说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建设厅 2002年2月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加强我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使水利建设管理适应西部大开发和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保证政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投资安全,充分发挥项目的公共效益。
(二)项目类别
1.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中央项目除外),分为自治区项目和地(市)、县(市、区)项目两类。
自治区项目是指跨地(市)的江河治理、引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等。
地(市)、县(市、区)项目是指中小河流治理、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农村人畜饮水、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等。
2.凡报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及核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自治区项目、地(市)县(市、区)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3.细则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