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是城镇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和基础,编制规划要有长远眼光、全局观念、超前意识,要突出西藏民族特色、地域特色,要提高文化品位,走群众路线,倾听多方意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切勿简单草率,低层次摹仿,缺乏特色,甚至对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人为破坏。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全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拉萨市及各地区所在地城镇,要尽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进一步细化各项专业规划,为城市管理提供有力依据。对于尚未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未经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对已经审批的规划要按此通知精神,进行修改完善。今后凡是规划要求具有民族特色的,如果不按以上要求特别是民族特色设计,一律不予批准,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视为违法建筑。
城镇规划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安排城镇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镇的法规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所有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注意做好基本农田地保护工作,尽量利用闲置土地。
三、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我区有着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闻名中外的自然景观,是重要的宝贵资源。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市)、各部及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国家、对历史、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编制控制性细规划,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上级城镇规划部门备案。在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查,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防止建设性的破坏,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我区海拔高、生态脆弱。景区景点的开发,一定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保护性基础设施的,必须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专门的建设方案,组织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审批。要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保护不够和破坏性开发建设等问题。
四、坚持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