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2002〕4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对口援藏省(市)的大力支援下,我区城镇规划和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全区七地(市)及7 1个县城所在地城镇已基本完成了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城镇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制定城镇规划缺乏长远眼光和科学的态度,缺乏对自身优势和城镇整体功能的准确定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缺乏城镇规划观念,贯彻执行规划不力,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乱批乱建,盲目扩大建设项目规摸;一些地方在城镇规划建设中急功近利、照搬照抄,规划、建设缺乏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不伦不类的问题各方面反映十分强烈。在历史文化名城改造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中重开发、轻保护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城镇规划布局和环境.削弱了城镇规划的调控作用,还造成了土地资源和建设投资的浪费,影响了城镇的健康发展。“十五”期间我区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为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特色、功能完备,与民族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社会进步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城镇规划工作的实际,现就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规划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城镇规划意识,加强对城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城镇规划是指导城镇科学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民族特色与现代化,近期与长远”的辩证关系,实施城镇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实。带头学习、宣传、贯彻
城市规划法,在制定城镇规划中充分体现文化品位、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等方面的内涵,以提高城镇规划设计水平,带头执行城镇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使城镇规划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切实做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