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一)建立一支稳定的能满足广大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各级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为基层文化单位提供必要的机构和编制,通过毕业生分配、举办定向群众文化艺术班、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和文化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以及从获社会艺术考级相应资格和全国奖项的优秀年轻人员中视情录用等方式,为基层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和业务人才。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编制原则不少于3~5人;乡文化站编制原则核定为1~2人,人口较少的乡可由乡政府文化专干或兼职人员管理;为县民间艺术团(乌兰牧骑演出队)解决2~4名事业编制,用于录用或安排其中的业务骨干。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采取办培训班、挂职锻炼、送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多种办法,加强现有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能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二)深化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群艺馆、图书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文化站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同时,其工作人员还可以参加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对现职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要予以聘任。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三)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提倡、鼓励和扶持文艺创作、表演、绘画、书法、摄影等业余群众文化艺术人员和民间艺人的发展,注意发挥他们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按照《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对业余文化艺术人员进行艺术水平测试,并给予相应的资格。在各类文化艺术比赛、交流和竞聘方面,群众文艺团体、业余文化艺术人员和民间艺人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员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