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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七)巩固和发展业余文艺团队。各县民间艺术团(乌兰牧骑演出队)是历史的产物,长期以来这支队伍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为我区基层文化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新形势下,这支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我区实际,县民间艺术团(乌兰牧骑演出队)要继续坚持以业余为主、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队结合的原则,在行政上隶属各县文化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各级群艺馆指导。其经费投入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解决,即自治区、地市、县和自身各出一点的办法增加投入,按照“老队员老办法,新队员新办法”的原则,提高队员待遇,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等符合我区实际和民间艺术团特点的办法,解决后顾之忧,稳定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提倡和鼓励发展各类业余文艺演出团队。要对新成立的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产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积极鼓励、帮助和必要的扶持。
  (八)重视老年、少儿和行业文化的建设。要重视老年、少儿文化和老年教育工作,在现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中要积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和艺术教育场所。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警)营文化等行业文化活动的宏观管理职能,引导、鼓励、帮助和扶持其健康发展。各部门要重视、关心本行业的文化建设,给予必要的组织、指导和支持。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九)搞好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小城镇建设均应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对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用地,各县政府要在县城繁华地段给予无偿划拨。新建其他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各级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十)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图书馆和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乡文化设施“建、管、养、用”的具体办法。要防止公共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已经被挤占、挪用的要坚决收回。要坚决纠正和清理利用文化设施搞经营活动特别是搞不健康经营活动的行为,使之真正成为城乡群众文化活动场所。适合开展文化活动的大型露天公共广场原则上要划归文化部门管理,以有利于组织开展广场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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