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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三)明确基层文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十五”期间实现县(市、区,下同)县有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纯牧业县和边境县有流动文化车,二分之一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下同)有文化站,有条件的村有文化室,小城镇和城市社区有相应配套的文化设施的目标。2010年,实现地(市)有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县县有流动文化车,乡乡有文化站,大部分村有文化室,城市社区有文化活动场所的总体目标。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在我区城乡初步形成一个文化与政治、经济协调发展,总体布局合理,机构设施配套,队伍稳定,管理科学,文化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基层文化发展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机构,加速设施建设,确保基层文化工作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文化行政管理机构。各县政府应设立文化局或文化广播电视局,归口管理群众文化、文学艺术、文化市场、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个别暂不具备条件的县,文化机构可与县委宣传部合署办公。各乡配备文化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等工作。
  (五)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各级计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搞好文化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以地(市)群艺馆、图书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站(室)建设和流动文化车配备为重点,努力实现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要求。
  (六)明确各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村文化站(室)建设的具体要求和任务。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是国家在县、乡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我区应将县文化馆、图书馆、精神文明活动中心、民间艺术团队等文化机构合并建成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规模适度、功能齐全、适应本地群众、需求和软硬件并举的原则,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将文化馆、图书馆、精神文明活动中心等资金合并使用,逐年安排建设。其建筑规模和功能应按各县实际情况合理规划。
  乡文化站和村文化室的建设应坚持一站多能、一室多用的原则。由县乡政府牵头,文化部门管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增强综合效益。要达到有设施、有标志、有设备、有藏书、有人员、有活动的“六有”标准。其建设资金通过政府补贴、社会筹措、群众投劳等办法解决。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归口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宣传文化部门的指导和区、地两级群艺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单位的业务指导。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进行时事政治、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教育;2.开展丰富多彩的阵地文化活动,满足群众求富、求知、求乐的要求;3.指导各种民间文化艺术团队开展业务活动;4.培养和辅导基层群众文化骨干,指导基层文化站(室)开展文化活动;5.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6.承担图书馆的职能,加强图书管理,搞好图书借阅和信息服务;7.负责管理和使用好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8.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普、扫盲、普法、农技培训、传递经济信息等;9.与新华书店合并的,还要担负新华书店的职能,负责图书及其附属品的流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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