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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牧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出口。龙头企业从事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及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财税字〔l997〕第73号)的规定执行。龙头企业为农牧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牧业产业化基地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金融政策。区内各商业银行应把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自治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项目申请贷款资本金比例降低至20%,并允许龙头企业用房产、设备等作贷款抵押。自治区金融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农畜产品出口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龙头企业开发项目属于扶贫开发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扶贫开发贷款项目予以安排并提供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龙头企业,享受外汇管理有关政策。
  (三)土地政策。鼓励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使用权归开发者所有,使用期50年不变。国土资源部门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所需土地应当优先审批。鼓励农村集体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入股龙头企业,作为生产基地。土地、城建部门对龙头企业设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收费标准按成本收取。
  (四)外经贸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外经贸等部门要在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审批以及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从出口渠道、出口市场等流通环节上给予引导和资金支持。
  (五)人才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挂职或工作,其待遇按《关于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工作的通知》(藏组字〔1999〕12号)规定执行。
  (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中央和自治区对农业的投入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和基地、示范区建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纳入技改资金支持范围,统筹考虑。积极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按规定发行债券和改制上市,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农户、个体工商户及民间资金,通过参股、控股,领办1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区外龙头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与我区龙头企业进行嫁接、入股或设立分支机构;涉农事业单位可发展第三产业,领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国有农场、供销合作社、生产流通企业等可改造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生产流通大户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输出技术、品牌和资金,跨地区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业和流通业等项目。积极探索建立以自治区级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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