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主产区以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为基础,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推进种植业产业化发展。
3.围绕特色资源和藏东南林下资源,培育和发展藏药材加工、林果茶、杂粮食品、食用菌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三)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1000户以上农牧户,并与之有较紧密的利益关系,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和生产基地,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农畜产品加工、流通获得的增加值占企业新增产值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原则上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800万元以上,总资产报酬率连续3年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大于或等于10%。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3.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在区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重的1%以上。
企业规模、标准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对农牧民增收的带动作用突出,主营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经营战略符合结构调整新形势要求,能形成较大带动面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
四、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管理
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制定。
自治区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和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龙头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并实行宏观管理,搞好服务。企业的其他关系不变。
地(市)、县(市、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五、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的政策
(一)财税政策。自治区安排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贴息资金,从2003年起,每年增加100万元,达到300万元,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建设。农业开发资金要加大扶持龙头企业力度,龙头企业享受与多种经营项目同样的优惠政策。财政要逐年适当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各地(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基本建设以及基地建设的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