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01〕3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全国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做好受援工作,自治区政府决定从税费减免、土地征用、施工电力、运输保障和简化办事程序等方面,对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一)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地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凡涉及企业、农牧民利益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补助费、补偿费;凡国家规定征收,自治区目前尚未开征的税费,一律不予征收;凡自治区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各部门一律不准征收。免收的费种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采矿权使用费及手续费、水资源费、工商管理费等。减征的费种主要有:定额测定费征收50%;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取。
(三)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所需建筑用的沙、石料,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采区后合理开采;属于自采自用的,免征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所得部分。
(四)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搞好金融服务。对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对口援藏项目,商业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垫贷”;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贷款的答复。在实行转帐结算的前提下,对口援藏项目确实需要支取现金的,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支取。同时,金融部门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政策
(一)及时提供并保障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援建项目所需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无偿划拨;所需集体未利用土地,由政府征用后无偿划拨。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征用农用地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征用并进行补偿后予以划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用地,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
(二)使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需拆迁原有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拆迁工作,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三、施工电力和运输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