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托管经营。优势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根据资产所有者的委托,经同级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按托管合同经营管理国有劣势企业。被托管的国有企业法人地位、产权归属不变,税收缴纳、财政扶持渠道不变。
  (七)兼并。企业通过控股、吸收股份、购买、承担债务、效益补偿等多种形式,兼并其他企业,兼并双方均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
  (八)租赁经营。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以财产抵押、质押或交风险抵押金的形式,租赁国有企业经营权或部分资产经营权。
  (九)嫁接改造、合资经营。对尚有一定活力或优势的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形式,改为合资、合作、合营企业。
  (十)拍卖、转让。将国有企业资产经过评估后,拍卖或转让给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协议有偿转让的,本企业职工具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剥离经营、分块搞活。整体挽救比较困难,破产条件尚不成熟的停产或半停产国有企业,可将母体企业有活力的资产或项目剥离出来,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企业。债权债务可按资产占用比例分摊。
  (十二)产权划转、整体转移。可将国有中小型企业划归国有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实行资产整体转移。
  (十三)抵贷返租。对大部分资产已被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国有企业,可与原债权人签订协议,租赁使用原抵押物。
  (十四)关闭。对于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又不宜破产的企业,可实施关闭。
  (十五)依法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十六)其他可采用的各种有利于企业改组改制的形式。
  二、国有资产处置
  (十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要按照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做好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和确认等基础工作,防止出现评估值畸高畸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利益。要依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科学选择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资产评估。
  (十八)国有企业之间实行整体联合、兼并的,企业资产可按财产清查和审计后的帐面价值直接划转,不进行资产评估。
  (十九)改组改制企业在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查明原因,经鉴定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被兼并,当期尚未处理的亏损挂账、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后,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资本金。
  (二十)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可将资产先依次进行以下剥离、扣除和留归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