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2001〕3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区党委五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大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力度,实现资本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自治区、地市两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行业控股公司,为国有企业改革奠定基础。
(二)股份有限公司。对基本符合《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企业,规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集团。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核心企业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吸收法人及社会自然人参股、职工入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按《
公司法》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对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经政府批准,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五)股份合作制。对按《
公司法》改制暂不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经权威机构核定净资产的基础上,采取虚拟股份、卖、赊、承担债务前提下的赠送以及吸收部分新增股份等办法,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