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总结建设工作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九)做出竣工验收结论性意见,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办理技术档案和固定资产移交转帐手续。
第二十五条 验收程序分为初验和竣工验收。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验收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技术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初验程序:
(一)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全部建成,经自检合格,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技术档案资料,施工单位应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初验;
(二)工程初验检查和评定,按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规定执行。对各级初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组织抽查复验;
(三)初验后,由初验领导小组提出初验报告。初验报告内容如下:
1.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2.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3.工程检查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4.检查时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5.遗留问题和未完工程处理意见以及建议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经初验合格,编制好竣工技术档案,初验时确定返工或补做的工作已完成,提出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由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初验领导小组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初验报告;
2.工程初期运行或管理情况报告(包括试运行原始记录和观测资料分析);
3.竣工决算及分析报告(或决算初稿);
4.工程区清理及迁建补偿工作报告;
5.竣工图纸目录、竣工项目说明及清单;
6.全部设计文件图纸(包括修改变更)、批准文件、竣工说明书和施工承包合同文本;
7.已经和准备移交的原始文件资料目录,包括工程、设备、主要材料的质量检查、调试、试验、鉴定文件、工程缺陷处理资料、主要施工记录、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工程、水文、运行等观测资料,重要地质勘察资料等;
8.设计、施工技术总结及工程建设大事记(或初稿)。
(三)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