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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援藏项目的投资不得突破概算。在制定工程概算时必须预留总投资的5-10%的不可预见费(备用金);项目投资超支部分由受援单位自行解决,不得向援助方提出追加投资的要求;节余部分由受援方用于项目补充建设。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队伍的资质,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程所用设备和施工材料必须实行建筑材料准备制度,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工地。
  第十条 援藏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援藏工程项目的开工,应当报自治区对援办备案,并报设计等相关文件两套。
  第十二条 援藏项目的质量监管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援藏项目开工之日起,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向自治区对援办书面汇报项目施工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应当每月向自治区对援办书面汇报本地区、本系统项目施工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援藏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自治区对援办申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援藏项目(除“交钥匙”工程外)的资金,原则上由援助方直接向受援方(建设单位)拨款结算,资金到位情况各地(市)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对援办;区直部门受援项目资金统一汇到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专用帐户上,按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六条 援藏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事,不得接收施工单位的任何宴请及礼品、礼金。
  第十七条 援藏项目设计、建设方案的重大变更和修改,必须提前报经自治区对援办审批。
  第十八条 援藏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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