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1〕3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对口支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援藏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援藏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援藏项目。
第三条 援藏项目凭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对援办)无偿颁发的项目证书,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 援藏项目的建设方案(援建方式及设计方案),由援助方与受援方共同商定,报自治区对援办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项目设计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援藏项目必须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和批复概算,并办理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援藏项目的招投标,除“交钥匙”工程由援藏省市按照本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外,必须按照《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投资500万元(阿里、昌都按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对援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阿里、昌都按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对援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招标。
第七条 援藏项目的设计、监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协议约定由援助方在内地招标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