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5.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在基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报考地(市)、县(市)直属机关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地市人事部门批准,高海拔地区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6.具备国家或自治区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特殊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备报考条件的国家公务员自愿报考其他职位的应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
1.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3.被辞退不满5年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宜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录用程序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程序为:编制年度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
五、考试管理机关及职责
(一)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地(市)以下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负责培训全区面试考官;受国家部委委托承办驻藏中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二)各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制定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人事厅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