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行政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执行机关、执法岗位及执法责任人;使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责任明确规范,把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奖惩措施统一起来。与此同时尽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的各项配套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的副职领导具体抓,负责具体工作。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办理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行政机关,应把办事依据、主体、权限、制度、程序、要求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建立评议体系,确定评议标准,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目标和执法规范化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依据
国家赔偿法、
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失职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出台后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并严格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备案,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几次对社会普遍关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特别是涉及收费、颁发许可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现象,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把上级机关的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政府法制监督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积极为领导、部门提供法治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