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确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第413号令公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的发放办法及发放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原则
护理费按属地原则发放,发放机关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将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名单送交本级财政部门,并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护理费。
二、发放范围
享受护理费伤残人员包括:民政优抚部门管理的分散供养的离退休及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