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在条件成熟时,也可改为由税务部门代征)、拨付和管理工作。
(四)各地(市)、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必须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独立正常开展工作,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按照“统一核算、统一调剂、分级结算”的方法,实行计划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设帐,分别运行”,逐步实现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
1、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地(市)辖区为结算单位,依据统筹单位上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统计年报及有关资料,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拨付计划,实行“余额上交,差额下拨”的结算方式。
地(市)辖区内参加统筹单位,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达的缴拨计划和辖区内参加统筹单位的申报及劳动统计年报等有关资料,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拨付计划。所有参加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拨付,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完不成征缴计划的,由地(市)和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保证征缴计划的完成。
2、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款项,按照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自治区及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检查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克扣、挪用基本养老保险金,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阻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导致社会保险制度执行受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罚金上缴自治区财政。
4、建立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计划和审计制度。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编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布置的各种报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自治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部门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