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统一制度实施后,到达规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3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4%的比例乘以个人帐户建立前的连续工龄,再乘以一个系数计发,具体系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测定后发布。
3、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统一制度实施前,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高原补贴养老金根据在藏实际工作时间,按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5-15%的比例按月计发。其中:在藏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按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按10%计发;满20年以上按15%计发。
自统一制度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离退休费数额的,其差额予以补足。
(三)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5年,到达规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具体计发比例依照前款第1、3、4项规定办理。
(四)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规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符合离休条件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统一制度实施前获得全国或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称号,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原优惠待遇,退休时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乘以平均余命一次性发给特殊贡献养老金;统一制度实施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予单位予以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最低保障制度。凡按统一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的,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发给。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自治区、地(市)分别成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在条件成熟时,也可改为由税务部门代征)、核算,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调剂、使用等管理工作;具体经办跨省安置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