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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3、跨省安置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给自治区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转各代管单位。
  4、离退休人员去世,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从离退休人员去世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建立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按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一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相应降低至3%止。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以下内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金额;从单位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金额;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储存额。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四)统筹范围内流动或变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需划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或缴费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变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原有个人帐户随之取消,并按调入地规定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按月支取个人帐户养老金。
  (六)本人退休前或退休后去世,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内容由所在单位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个人保管。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个人帐户记录内容,以“对帐单”的形式,经本单位或居委会发给个人保管。如有疑问,可凭“对帐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统一制度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离退休金按原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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