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单位按统筹范围内从业人员工资总额25%缴纳;个体工商户主按本人和从业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10%缴纳,并逐步实现统一比例。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比例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即缴费工资基数)5%缴纳,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至8%为止。其中: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8%缴纳。
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从业人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构成和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四、基金提取、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提取,管理费项下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由财政核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在事业费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工商管理部门代为收缴,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差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自治区、地(市)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1、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上年末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将所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划拨各地(市)财政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再根据需要适时拨入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2、区内安置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填写《基本养老金申请发放明细表》和《支付申报汇总表》,报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现行支付方式和办法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