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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藏政发〔2000〕3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方案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国家帮助下,建立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全区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统一支付。
  二、范围和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含我区格尔木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退休人员;外资企业中方从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均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项目:上述实施范围内所有从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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