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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内企业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内企业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政发〔2000〕3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1999〕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0〕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区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均可参照执行《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企业自2001年起,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200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区内企业,享受《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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