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改革和放宽小城镇土地利用政策,实行以地招商引资,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开发,所得的收入和收取的税收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3、开辟民间投资渠道。基础条件好的小城镇,要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提倡农牧民集资入股投入小城镇建设,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建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旅游、游乐等公共设施,并对小城镇设施合理计价收费,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公用事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走小城镇自我发展的道路。
4、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必须从财力、物力、人力上支持小城镇的建设。各级金融部门要安排部分专项贷款,扶持小城镇建设。
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做好小城镇建设工作
(一)健全机构,强化统筹,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小城镇建设工作,并成立由城镇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强化政府统筹职能,协调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小城镇建设,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严格执法,强化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坚决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小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三)抓好试点,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小城镇建设量大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应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小城镇建设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的小城镇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地理位置优越、群众要求迫切的小城镇,作为建设试点,并分类指导。样板试点工作目标和内容要明确,试点措施要切实可行,工作要有责任制和阶段总结,并且有一定的连续性。对列入国家计划的试点小城镇,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要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文明的高原小城镇。创造良好的镇容镇貌是推动农牧区城市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整治力度,切实改变小城镇区域内的乱搭乱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倒垃圾等现象,把小城镇的治安、交通秩序、公共卫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